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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章程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Ningbo Enterprise Br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企业品牌指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本协会由我市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和其他较有影响的企业,以及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经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长春路34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品牌保护的政策法规;

(二) 接受品牌维权咨询,提供品牌侵权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
(三) 收集品牌保护动态和信息,开展交流研讨;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 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2) 在我市有较大影响、有志争创著名品牌的企业;
(3) 其他涉及企业品牌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
(1) 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理论及实践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
(2) 拥有较多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3) 其他涉及企业品牌的有关人士。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的上述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 违反本协会章程;
(二)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个人会员除上述条款约束外,受刑事处罚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协会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活动资金三万元,暂由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提供。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2003]95号文件,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确定本协会会费标准为:团体一般会员每年800-1000元,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每年2000-3000元;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 发行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刊物;
(二) 会议及培训费用;
(三) 学习、交流及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
(四) 常设机构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费用;
(五) 调解、调查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有独立的经费和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二OO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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